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