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