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和新闻媒体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