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能力培训。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