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医疗保障活动中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