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制度,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保医师、药师、护师、技师等从业人员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管理,开展医疗保障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服务协议管理等相关联,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