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