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