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