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