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等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