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五)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六)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协助他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