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约定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违规医保费用;
(四)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五)要求支付违约金;
(六)中止或者解除服务协议。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纠正违约行为,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