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将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