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定点医药机构应当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按月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