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远程诊疗、在线复诊、处方线上流转等互联网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和拨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