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者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