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办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激励和惩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