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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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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激励和惩戒。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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