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