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筹集、运行、经办、使用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