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筹集、运行、经办、使用的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