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办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完善核算制度,对定点医药机构上传的医药费用信息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核,逐步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医药费用审核全覆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