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服务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定点医药机构申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鼓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定点医药机构预付部分医疗保障基金。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