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办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医疗保障服务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和动态管理等机制,并通过协商谈判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事项、支付方式、结算和拨付时限、医疗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容,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于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