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