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推进电子处方、电子病历和医保电子凭证等应用,实现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规范医疗保障数据的管理和应用,保障网络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定点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