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办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规范并向社会公开经办程序,提高经办效率,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推进联网结算,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