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统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医保目录动态管理,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完善价格治理机制,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重要医保政策,应当广泛听取定点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参保人员、专家以及医保医师、药师等从业人员的意见,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