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医疗保障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对医疗保障基金运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