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测分析机制,实施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化解基金风险的对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