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测分析机制,实施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化解基金风险的对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