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医疗保障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财政、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完善分项分类预算管理办法,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