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医疗保障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财政、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完善分项分类预算管理办法,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