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职工、城乡居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重复参保。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政策规定可以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