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

(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