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三)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四)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五)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