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财政、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参保缴费宣传,加大对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参保的宣传和服务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