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为流动人口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登记,及时掌握人口动态数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