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储备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相关规定下达动用指令;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计划,采购、储备、管理通用类应急物资;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应急物资和装备的采购、储备、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公共空间和集疏运体系,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开展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的复合利用,规范应急功能使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