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消防、防汛抗旱、抗震救灾、疫情处置等救援队伍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支持专业化社会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