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