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十二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