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建立健全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相结合的托养服务体系,制定托养机构建设标准,规范托养机构设立条件、设施和人员配置标准、托养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确立行业规范和服务规范,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购买服务、评估监管、人才培养等制度,做好老年残疾人的托养衔接服务。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