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残疾人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有识别标识的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出租汽车,有关主体应当给予便利,并不得另行收费;

(三)残疾人驾驶汽车,在公共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停车费用,鼓励其他停车场减免残疾人停车费用;

(四)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本人使用手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信息(流量)补贴或者优惠政策;

(五)下肢残疾人购买、更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可以享受补贴;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