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参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鼓励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以及补充养老、医疗、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商业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信托机构为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财产信托等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