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残疾人生活,保障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接受社会救助和享受优惠的权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