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居家就业和网络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