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残疾人之家等机构的辅助性就业项目,给予场地、资金等扶持。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