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残疾人联合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