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六条有效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收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