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收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