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出生实名登记、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承担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共同组织开展早期干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