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源头预防的原则,依法建立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服务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建立残疾预防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