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完善残疾人状况监测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收集和动态监测,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口变动的主要信息、数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